上海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保管理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课题的开展是衔接国家和本市环评新政的需要,是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衔接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负责主体: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上咨经济发展研究院能源环境研究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

jnjp.dept@sicc.sh.cn

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课题的开展是衔接国家和本市环评新政的需要,是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衔接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二、内容

本课题在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框架下,通过研究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变动内容及带来的二次污染,充分考虑项目变动对环境影响变化的前提下,完善重大变动界定清单,并提出相应的操作程序与环保要求。主要内容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后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管理程序,重大清单制定突出管理重点并与上海市环境审批改革成果和环评技术导则相衔接,编制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编制要求。

三、进展

已完成研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沪环规[2020]5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成果及意义

本课题在全国首创将重大变动的判定从环评(验收前)延长至排污许可(验收前+验收后),统一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中对项目重大变动的认定要求;首创将重大变动判定要素聚焦当前环境管理的重点(如总量控制因子、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其他污染因子主要依托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课题成果实施后可实现:①环评源头减量,排污许可补位,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②严控环境污染:对危废和环境风险的重大变动指标进行定量;强化措施落实:经环评批准的配套环保措施,不得擅自弱化,强化环保措施落实到位;③取消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资质要求;规范重大变动和非重大变动的办理流程。

返回经典案例列表

Returns a list of classic cases

2021上海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沪ICP备05009749号-1

信访专线及邮箱:021-33050117   jjjc@sicc.sh.cn

技术支持:coolsite360